足球裁判的依据是什么,足球裁判规则
- 时间:2024-07-30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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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的依据是什么目录
足球裁判的依据是国际足球规则,也称为足球规则,由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制定和管理。规则中包括了比赛的基本规则、比赛中的技术规则、比赛的管理规则等等,裁判员需要遵守这些规则来进行比赛的裁判工作。在比赛中,裁判员需要根据规则进行判罚,如判定犯规、越位、进球是否有效等等。同时,裁判员还需要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和比赛的公平性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五人制足球裁判规则是什么?
一、第一裁判员裁判员
每场比赛必须要派一名裁判员执行裁判任务。
当他进入比赛场地,即开始行使规则所赋予他的职权,当他离开赛场时,职权即告终止。
在比赛期间,以及在比赛暂停或死球时,裁判员均有判罚权。
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比赛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为最后判决,如比赛结果等。
裁判员的职权为:
1、执行规则。
2、避免作出裁判员认为对犯规队有利的判罚。
3、记录在比赛前,比赛中及比赛后发生的事件。
4、如比赛中没有计时员,应负责计时员的工作。
5、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主裁判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
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6、从进入赛场起,对犯有不正当行为或不君子行为的队员予以警告,经警告后仍坚持其不正当行为者,应罚令出场。
事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主办协会的有关条款将该队员姓名及行为具体情况书面报告主办机构。
7、除参加比赛的队员以及第二裁判员外,未经裁判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赛场。
8、如裁判员认为队员严重受伤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将受伤队员迅速移至场外并立即恢复比赛。
如认为队员受轻伤时,比赛不应停止,而应待比赛成死球时处理。
凡受伤队员能够自己走到边线或球门线者,不得在场内护理。
9、裁判员如认为队员有粗暴行为、严重犯规、使用粗言秽语或辱骂性语言时,应罚令其出场。
10、每次比赛暂停后,应以信号指示恢复比赛。
11、审定比赛用球是否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决议:如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在比赛中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者的判罚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均具有警告及罚令出场的权力,但当两人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二、 第二裁判员
比赛时应委派一名第二裁判员,他与裁判员隔着场地面对面执行任务。
第二裁判员拥有与主裁判员同样的职权,但不负责计时员的工作。
因违反规则,观众干扰或其它原因妨碍比赛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并有权暂停、推迟或终止比赛。
第二裁判员的职责为:
1、如果比赛没有计时员,他应负责队员被罚出场后两分钟处罚期的记录。
2、他应负责“机动替换”的正确进行。
3、负责计时一分钟的暂停规则。
若发现第二裁判员有不正当行为或妨碍比赛时,裁判员应免除其职务并指派他人代替,并将此情况报告主办机构。
第二裁判员应携带哨子。
决议:在国际比赛中,必须委派第二裁判员。
如果比赛中,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同时发出判罚信号,而两人判罚意见不一致时,应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裁判员和第二裁判员均有警告和罚令队员出场的权力,但当两人的判决意见不一致时,则以裁判员的判罚为准。
足球裁判规则
一、主裁判应吹哨的情况:
1、比赛开始(长音嘹响);
2、令比赛停止(比如场上换人等情况)
3、进球(长音响亮,略带拖拉);
4、判点球(短速洪亮);
5、比赛结束(一短一长)。
二、应判直接任意球的情况:
1、踢或企图踢对方球员;
2、绊摔或企图绊摔对方球员;
3、跳向对方球员(目的不在于球的情况);
4、猛烈并带有危险性地冲撞对方球员;
5、从背后冲撞对方球员;
6、打或企图打对方球员;
7、拉扯对方球员;
8、推对方球员;
9、手球。
三、应判间接任意球的情况:
1、危险动作(如抬脚过高等);
2、目的不在踢球,球又不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合理冲撞;
3、不是踢球而是故意堵挡对方球员;
4、冲撞守门员;
5、守门员违例(如:拿球超过6秒等)。
四、主裁判比赛中所需用的手势:
1、判直接任意球时:单臂向前,指向罚球方向;
2、判间接任意球时:单臂上举,掌心向罚球方向;
3、判罚脚球时:单臂斜上举,指向发脚球点;
4、发球门球时:单臂斜指向球门前;
5、表示继续进行比赛时:两臂斜下伸,掌心向前,并连续摆动几下;
6、罚点球:单臂前挺,手指向罚球点。
五、边裁的旗势:
1、掷界外球:侧上举;
2、球门球:前挺并指向球门;
3、脚球:斜下举,指向发脚球点;
4、场上换人:双手把旗举过头上方;
5、“犯规”:左右摆旗(这需要赛前与主裁有协定);
6、越位:(1)斜上举:远处球员越位
(2)平举:中间球员越位
(3)斜下举:近处球员越位
7、进球:指向球场中间。
足球的裁判员有哪些权利和职责?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控制,他被任命具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有关的竞赛规则。
权限和职责
裁判员:1.执行竞赛规则;
2.与助理裁判员及当有第四官员时,和他们一起控制比赛;
3.确保任何比赛用球符合规则第二章的要求;
4.确保队员装备符合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5.记录比赛时间和比赛成绩;
6.因违反规则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7.因外界干扰停止、推迟或终止比赛;
8.如果他认为队员受伤严重,则停止比赛,并确保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9.如果他认为队员只受轻伤,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直到成死球;
10.确保队员因受伤流血时离开比赛场地。
该队员经护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重回场地;
11.当一个队被犯规而根据“有利”条款能获利时,则允许比赛继续进行。
如果预期的“有利”在那一时刻没有接着发生,则判罚最初的犯规;
12.当队员同时出现一种以上的犯规时,则对较严重的犯规进行处罚;
13.裁判员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进行处罚,但当比赛成死球时必须这样做;
14.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进行处分,并可酌情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地区;
15.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可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进行判罚;
16.确保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17.比赛停止后重新开始比赛;
18.将在赛前、赛中或赛后向队员和球队官员进行的纪律处分,及其他事件的情况用比赛报告提交有关部门。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作出的决定是最终的。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这可以包括:1.裁判员根据比赛场地及其周围情况,或天气的影响决定比赛是否进行;
2.决定由于各种原因而取消比赛;
3.决定比赛中所用的设备及其固定情况,包括球门立柱、横梁、角旗杆和比赛用球;
4.由于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席中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5.决定是否停止比赛允许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6.决定要求或坚持要求将受伤队员移出比赛场地接受治疗;
7.决定队员是否可以穿着某种服装或装备;
8.决定(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允许任何人(包括球队或体育场官员、安全官员、摄影记者或其他新闻宣传的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
9.裁判员根据竞赛规则或依照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或联盟对该比赛制定的规程或规定而作出的判决。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1.决议一:裁判员(同样适用于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对下列情况不承担法律责任:(1)队员、官员或观众的任何受伤;
(2)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
(3)可能由于他根据竞赛规则所作出的判决,或者按照正常程序要求维持、进行和控制比赛而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类似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2.决议二:在锦标赛或联赛中被指派的第四官员,其作用和职责必须要与国际足球理事会认可同意的规定相一致。
3.决议三:与比赛相关的事实应包括进球是否得分和比赛的结果。